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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科是酌定从重情节,很多辩护意见中只是泛泛的提一下,并没有说明前科在量刑中的从重幅度大小,辩护律师应很好理解前科的含义,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委托人。
一、前科情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规定:“对于有前科的,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、时间间隔长短、次数、处罚轻重等情况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%以下。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。”前科是否从重处罚及处罚的幅度,应根据前科性质,时间间隔长短、次数、处罚轻重等情况决定。前科与本罪的性质越近、时间间隔越短、次数越多处罚越重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越大,越难以改造,从重幅度就大。量刑时前科与累犯的区别的是,前科明确规定要考虑次数,而累犯没有次数的规定。
二、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
实务中会出现前科与累犯并存的情形,前罪中不管是一罪还是数罪,在适用累犯从重加大处罚幅度时,此时前科已包含在累犯中,不再单独适用前科情节。对累犯以外的前科的情节,从以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,除非必须考虑的以外,不再作为从重情节。
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
2014年11月27日